1、目 錄富力地產集團監察管理制度2富力地產集團監察管理制度處罰實施細則36集團監察中心派駐監察組管理辦法61監察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和調查處理案件工作辦法65監察人員獎懲規定75富力地產集團監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監察,構建經營與監督并行的運行機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各層級員工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監察工作以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為根本,貫穿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第四條 監察工作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查處為輔,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第五條 監察工作
2、應當依靠員工,監察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對于公司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個人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任何人均有權投訴、舉報。第六條 公司保障監察部門知情權,集團公司及地區/子公司有關財務、統計報表、會議、合同及其他經營活動文件、資料,在保守公司秘密前提下知會監察部門。第七條 監察部門依照本制度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及各層級員工進行監察,任何部門、地區/子公司和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拒絕。第二章 監察機構與人員第八條 集團監察中心是集團公司行使監察職能的專職部門,在集團公司主管領導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監察部門包括集團監察中心、分支監察中心和地區/子公司監察組。廣州監察中心、北京監察
3、中心、天津監察中心是集團監察中心的分支機構,統稱分支監察中心,負責領導、管理所屬的監察組。監察組是集團監察中心派駐地區/子公司的專門監察機構。第九條 集團監察中心領導下級監察部門的工作,上級監察部門領導下級監察部門的工作。分支監察中心和監察組在集團監察中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監察業務不受所在地區/子公司領導,不向其匯報工作。第十條 監察部門人員編制以精干、高效為原則。集團監察中心設總經理一人、總經理助理一人;分支監察中心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兩人,根據工作需要設監察主管、監察專員、巡查隊員若干人;地區/子公司監察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二至四人。監察人員包括集團監察中心工作人員、各分支監
4、察中心工作人員和各地區/子公司監察組工作人員。第十一條 監察部門及人員的工資、獎金、培訓經費、各項福利待遇及辦公經費、辦公設備由集團公司負責,所需經費由地區/子公司作為專項經費列支,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應為監察部門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第十二條 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有較高的政策水平;(二)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嚴守秘密,能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三)有工程建設、監理、預結算、招投標、造價、審計、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四)具有紀檢、監察、檢察、偵查等方面工作經驗,熟悉行業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流程,具有敏銳的覺察能力,良好的分
5、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第十三條 各分支監察中心負責人、各地區/子公司監察組長由集團監察中心統一調配使用,每一至二年異地交流輪換。第十四條 巡查隊員在巡查崗位表現優秀,且服務滿三年以上,經考察和報批可以晉升為監察專員崗位。第十五條 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集團監察中心另行制定。第三章 監察部門職責第十六條 監察部門行使監察職能時,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和適用性進行審查,檢查遵守和執行的情況,評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修改與完善的監察建議。(二)負責對集團公司各部門、
6、各地區/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并提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1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年檢是否合法、合規,相關審批文件是否齊備;2集團公司、各地區/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是否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是否存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將地區/子公司的資產贈與、轉讓、出租、抵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3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人事方面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管理,員工入職離職、晉升降級及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是否完備;4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是否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將公司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5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檔案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管理,各種重要的文件、圖紙、音像資料是
7、否按要求歸檔,防止出現重要資料保存不全及丟失等情況;6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后勤、車輛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管理,是否存在安全、衛生等方面問題和隱患;7其他行政管理方面需監察的情形。(三)負責對工程、供應、市政、銷售策劃、商業運營、物業等部門的工程承包、材料和設備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及履行進行監督,并提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1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標文件,招標方式及投標單位的選擇、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2開標、評標和議標的過程是否執行公司相關規定,對投標單位資質是否進行審核,技術標的評定是否專業、公正,議標的組織程序是否符合規定;3招標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據,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標方案讓特定單位中標的
8、行為;4中標單位的確定和采購合同的簽訂是否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5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簽合同的情形;6招標經辦人和負責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標底價、將其他投標單位的投標信息提供給中標單位,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標單位的賄賂;7是否違反公司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對進行招標的項目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公司招投標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8是否存在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9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歧視投標人的行為; 10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11是否存在明知投標
9、人相互串通投標卻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事態發展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況;12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超出公司供應商名錄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情況;13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況;14其他招投標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四)負責對工程項目在工期、質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銷售、后期管理等方面是否得到良好監控及有效管理進行監督和評價,并提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1. 對工程工期和進度的監察和監督(1)工程設計進度是否滿足要求,設計出圖時間是否滿足工程施工進度;(2)工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采購、供應
10、是否滿足工程進度需求;(3)施工總包、分包單位的進度計劃是否滿足承包合同及公司要求,是否有具體措施確保工程按進度計劃實施;(4)定期檢查工程進度,并與計劃進行對比;若工期延誤,是否對原計劃進行調整,并有具體保證措施;(5)分析工期延誤原因,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力,勞動力、機械設備及材料等供應不足等情況;(6)監理公司是否正確履行工程進度控制的義務,是否協調好外部關系,是否確保了工程按期開工的條件(包括圖紙、場地等),對工程延期的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7)監察項目部管理人員的施工日志是否規范,現場監理人員是否每日檢查承包方的進度情況并按規定填寫監理日志記錄,在承包方存在工期延誤可能或工期
11、已延誤時,是否發出監理通知或采取了有關措施;(8)其他工程工期和進度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2對工程質量的監察和監督(1)檢查設計單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等文件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2)檢查進場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品質與合同、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檢查各種機械設備的性能及數量能否滿足工程施工需要;(3)檢查按圖、按國家標準施工,是否存在偷工減料的情況;調查工程變更、不合格品及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4)檢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施工方案及操作人員的上崗證及資格證,檢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情況及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檢查施工質量記錄資料,自檢、工序交接檢及專檢工作的落實
12、;(5)檢查工程驗收資料,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成品的保護;(6)檢查工程質量保修,分析保修期內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為公司在采購材料、選擇施工單位等方面提供參考;(7)檢查監理公司對施工企業資質及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按要求進行審查;(8)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資料,見證點控制、見證取樣制度及旁站監理制度的落實情況;(9)其他工程質量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3. 對工程成本的監察和監督(1)監察成本控制是否貫徹成本最低化原則、全面成本控制原則和動態控制原則;(2)監察設計方案是否進行多方案比選,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3)監察招標采購的工程中標價及材料、設備的采購價格,判斷工程
13、中標價是否為合理低價,材料、設備的采購價格是否與同期市場價保持一致;(4)監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判價、工人班組的包工單價及機械設備的租賃價格等,并判斷其是否與同期市場價保持一致;(5)檢查建筑公司材料浪費、人員窩工及機械閑置等情況;(6)檢查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是否完善,成本控制的獎罰措施是否落實到班組、個人;(7)檢查工程量計量情況,是否執行了對不合格項目及不按圖紙施工的項目不予計價的規定;(8)檢查是否存在偷工減料及貨不對板的情況,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品質、規格是否與合同、設計文件等要求不符;(9)對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變化情況進行審核,判斷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及變更增加造價的合理性;(
14、10)對隱蔽工程(包括各類型樁基礎、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記錄進行檢查,并對照實際施工情況、實際采購的材料數量等,判斷施工單位是否虛報工程量;(11)對結算審核情況進行檢查,判斷是否依據施工合同、圖紙并結合現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結算;(12)其他工程成本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4. 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監察和監督(1)檢查外排柵、模板搭設、塔吊起吊、基坑支護、消防設施等安全、有效情況,是否與施工方案一致;(2)檢查現場內臨時用水用電、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3)檢查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實現施工封閉化、圍欄標準化、危險區域防護設施有效化、現場硬地化、廚房廁所衛生化、安全設施的安裝使用以及宿舍和辦公室
15、管理規范化;(4)檢查現場監理是否就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情況作好記錄并定期參與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監理例會提及問題的真正落實整改情況;(5)檢查承包人是否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關的責任制,是否制訂了具體的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方案,是否定期進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是否建立了安全文明施工檔案;(6)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5對工程項目銷售的監察和監督(1)監察銷售部門和人員是否違反了公司的銷售政策,退定申請、退樓申請、延遲簽約申請、購房打折優惠等是否嚴格履行了公司規定的審批流程;(2)監察銷售人員是否違反銷售紀律,是否違反保密制度,將公司商業秘密泄露他人;(3)其他工程項目銷售方面需
16、要監察的情形。6. 對物業管理的監察和監督(1)監察物業管理人員是否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和公司物業管理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2)監察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工作紀律和崗位職責要求的現象和問題;(3)監察物業管理處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收繳情況,以及收繳計劃和催繳工作實施情況;(4)監察特殊崗位、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特種設備維修保養情況;(5)監察物業管理處對住戶二次裝修方案審批以及裝修過程監管情況;(6)監察綠化部對樹木、綠籬的修剪以及病蟲害及時防治工作;(7)監察物業區域環境清潔衛生,疾病及蟲害傳播的防范工作;(8)監察物業公司涉及收費崗位的員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貪污公司財物的行為;(9
17、)其他物業管理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五)對材料驗收和材料使用管理的監督,并提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1、監察材料是否按照規定制定材料計劃,材料超計劃是否經過核算部門及相關領導的審批;2、監察材料驗收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倉庫是否對照材料采購計劃表、采購報價單、供應商送貨單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要求收貨并確保進倉材料物資完好無損;收料員是否驗收后及時在送貨單上簽名,存在擅離崗位的情形;3、監察材料發放是否按規定由施工員開具領料單,領料單有無補簽、代簽、冒簽等造假情況。倉庫發料是否手續齊全,是否按照領料單的使用棟號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稱、規格、數量、使用工班進行發料;材料轉倉、退倉管理是否按規定執行;
18、4、監察報廢材料處理是否按公司規定的審批流程和程序進行;廢品處理是否經相關人員確認和公司領導批準;處理時倉庫等有關人員是否按規定監督過磅、清點數量和進行記錄;廢品款項是否及時收取和上交財務部門;5、監察現場施工過程材料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保管和節約使用措施,現場材料使用是否浪費,場外材料、周轉材料碼放保管是否科學、合理;6、其他材料管理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六) 對工地倉庫管理的監察和監督,并提出監察建議,具體如下:1檢查工地倉庫材料的入庫手續是否完備,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重量是否與單據一致,生產廠家的合格證明資料是否完整和真實,是否存在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入庫邊出庫的現象;2檢查工地倉庫材
19、料的出庫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履行了公司規定的審批流程,是否存在先領料后補單或者簽署空白單的現象,材料轉倉、退倉管理是否按規定進行;3檢查工地倉庫的材料分類是否科學,現場碼放是否合理和整齊有序,倉庫的安全防范是否到位;4檢查工地倉庫設置的材料、產品的明細賬簿和臺賬是否合理、科學和實事求是,合格品、逾期品、廢品廢料、機電設備等是否分別建賬,是否存在賬賬、賬卡、賬實不相符的情況;5檢查工地倉庫對庫存物料的盤點是否履行了公司規定的有關制度,對廢舊鋼筋、廢木方、廢紙皮等廢料廢品處理是否履行了公司規定的審批流程,周轉材料的轉倉手續是否完備;6其他工地倉庫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七)對材料廠家考察及供應商名錄審
20、核制定及執行情況的監察1. 廠家考察(1)廠家考察組織部門是否通知相關部門(如設計研發、工程、核算、招標、監察等)組成小組以進行聯合考察;(2)廠家考察組織部門在考察前是否及時將相關資料(如考察時間、地點、行程安排、廠家相關資料等)分發給參與考察的相關部門;(3)廠家考察組織部門是否按公司規定的“適用、精選”的原則,對擬考察的廠家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分析和調查: 廠家的規模:主要指廠家的生產能力、送貨能力、銷售業績等; 廠家的實力:主要指廠家設備的齊全性、先進性、生產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等; 產品的質量:主要指產品的品牌知名度、檔次,權威部門頒發的獲獎證書、免檢證書,綠色環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
21、術指標等; 廠家的資質、信譽:主要指工商、稅務、銀行信用等資質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商務方面:主要指廠家能否符合或接受我司的商務條件,以及工程的應急配合、合同簽訂及履行等。2. 廠家的推薦參與廠家考察的相關部門是否遵循公司“廠家應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選取實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譽的廠家:(1)“代表性”:主要是指被推薦的廠家在其行業內是否擁有較強的實力;其次考慮地域性;再要考慮不同項目定位的差異;(2)“可操作性”:主要考察被推薦的廠家是否能滿足我司的主要合同條件,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進度的各項要求,履約能力和信譽如何。3供應商名錄內部分供應商的更換和增補是否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考察、
22、報批等手續;是否存在將資質等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廠家增補到供應商名錄中,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和現象。4.供應商名錄的執行(1) 供應、工程、設計研發、銷售策劃、招標等部門是否嚴格執行關于供應商名錄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故意從供應商名錄外的廠家中采購材料的現象;是否存在個別供應商壟斷供貨的現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2) 外包工程項目中甲供的,相關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從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采購的規定。5.供應商名錄的更新“名錄”每一年修訂(更新)一次,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進行增減。需要補充納入“名錄”的供應商須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實地考察,確認其資質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總裁審批。因工程需要增加“名錄”材料種類的,也
23、按相同程序辦理。6.其他供應商名錄方面需要監察的情形。(八)對集團公司、地區/子公司各部門和員工行政效能進行監察,對違反公司制度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九)對需要監察的事項進行立案、調查、處理,并提交監察報告。(十)負責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及其各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十一)承辦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監察部門權限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在履行監察職責時有以下的權限: (一)檢查權。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調查權。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的
24、行為進行調查。 (三)建議權。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地區/子公司提出處理建議,并對如何提高公司行政效能提出建議;對模范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阻止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向有處理權的部門、地區/子公司提出獎勵的建議。 (四)處分權。對集團公司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違反國家法律、公司規章制度,監察部門可給予公開批評、罰款、減薪、降職、辭退等處分。第十八條 監察部門在履行監察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
25、材料;(二)要求有關部門、地區/子公司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三)要求被監察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轉移、變賣、損毀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四)要求被監察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被監察人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五)要求被監察人停止正在進行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六)經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資料、帳冊及其他有關材料;(七)經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涉嫌侵占、挪用、賄賂、貪污等有關財物;(八)經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建議有關部門、地區/子公司暫停被監察人的職務;(九)公司規章制度及公司領導賦予的其他
26、權限。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帳冊及財物應開列清單,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監察部門對暫予扣留、封存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損毀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 監察部門受理和查辦案件,原則上按照員工所屬公司及案件的性質進行分級管理:(一)集團監察中心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及各層級員工違法、違紀、失職行為均有權受理和查辦;(二)各分支監察中心對所轄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層級員工違法、違紀、失職行為有權受理和查辦;(三)地區/子公司、員工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由所屬地區/子公司監察組受理和查辦,但應及時向上一級監察部門報告;(四)上級監察部門可以將有關案件移交
27、下級監察部門查辦;(五)需移交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應報請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移交。 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擬對被監察人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應當報集團監察中心負責人批準。監察決定由辦案部門作出并下達。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行使監察職能時,有權要求公司黨委、審計、核算、財務等有關部門予以協助,被要求部門應予協助。第二十二條 監察部門對于侵占、挪用、賄賂、貪污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公司財物應當予以追繳,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第二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所駐公司、地區/子公司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會議及辦公例會和工程例會等會議。監察部門指派的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召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28、第二十四條 公司審計、成本控制、核算部門及其他部門、地區/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違紀、失職行為和事實的,應當于發現當日報送監察部門處理。報經集團監察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可以自行調查,調查完畢后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送集團監察中心備案。發現涉嫌違法、違紀、失職行為和事實進行瞞報、漏報、遲報,監察部門經報請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罰款、減薪、降職、辭退等處分。第五章 監察程序第一節 審 查第二十五條 監察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以及受理投訴舉報線索進行初步審查。第二十六條 初步審查后,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認為不屬于監察部門職責范圍
29、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地區/子公司處理;(二)認為違法、違紀、失職事實不存在,或者雖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的,經上一級監察部門批準,予以終結;(三)認為違法、違紀、失職行為情節輕微,認識態度較好,經上一級監察部門批準,通知其主管部門、地區/子公司酌情處理;(四)認為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按公司規章制度需要追究責任的,經上一級監察部門批準,予以立案;(五)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移送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認為需要給予刑事處分的重要、復雜案件,監察部門可以會同司法機關共同立案。有(二)、(三)、(四
30、)、(五)項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制作初步審查報告,報上一級監察部門批準。第二節 立 案第二十七條 監察部門認為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立案。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決定立案調查,應報請上一級監察部門批準,在24小時內下達監察通知書,通知被調查部門、地區/子公司。但有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重大、疑難案件立案,應當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第二十九條 監察部門已通知立案,未經監察部門同意,不得對被監察人調動、提拔、獎勵、辭退。第三十條 監察部門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并完善相關手續:(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示立案的;(二)上級監察部門要求立案的;(四)投
31、訴舉報涉及違法、違紀、失職或經濟問題的;(五)有證據證明涉嫌違法、違紀、失職或經濟問題的;(六)其它應當立案的情形。第三節 調 查第三十一條 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一)是案件被調查人或被檢舉人、被控告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案件被調查人或被檢舉人、被控告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查處的。第三十二條 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人員組成、應查明的問題和線索,以及調查步驟、方法、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調查方案應當報請上一級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核。第三十三條 監察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時,監察人員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調
32、查取證人員一般不少于二人。第三十四條 調查、取證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不得主觀臆斷、偏聽偏信。第三十五條 調查取證應注重收集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第三十六條 物證、書證應收集原始證據,不能收集原始證據可拍照、復制,注明保存地和出處,并由原件保存地或個人簽名、蓋章。第三十七條 調查取證可以通過查閱、復制相關原始憑證、文件,對被調查人及知情人進行詢問,對與公司有業務或其它關系的單位進行調查等方式。查閱、復制公司帳冊、合同、員工人事檔案等資料,應報上一級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公司重大商業秘密和利益的事項,應報集團監察中心負
33、責人批準。第三十八條 監察部門在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詢問被調查人應在詢問筆錄中如實記錄,調查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被調查人閱讀,在核對無誤后由監察人員、被調查人當場簽名確認。第三十九條 勘驗現場、情況檢查,應制作勘驗筆錄、檢查報告,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當場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可以拍照、錄像。第四十條 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人所使用之文件資料需要立即封存,否則今后難以取得時,監察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填報封存申請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封存的,可以先予封存,但應在事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第四十一條 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如有本部門無法解決之事
34、項,可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或經上一級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后聘請外單位或人員協助。第四十二條 監察部門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地區/子公司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應在監察部門規定時間內提供,緊急事項應立即提供。對應當予以協助、又能夠協助而拒不協助或沒有正當理由遲延協助的部門、地區/子公司或個人,監察部門可以報請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罰款、減薪、降職或辭退處分。第四十三條 監察部門在調查或處理過程中,認為被調查人或與案件有牽連人員阻礙案件調查及處理,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填報暫停職務建議書,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第四十四條 調
35、查工作應在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填報調查延期申請表,報上一級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適當延長,并報集團監察中心備案。第四節 處 理第四十五條 監察部門對需要給予處理的案件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程序是否合法,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監察報告。監察報告內容包括:立案依據,違法、違紀、失職的事實、性質,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態度和對證據材料的意見,責任人所在部門意見,監察部門處理意見,報告時間等。第四十六條 提交監察報告的同時,應當視不同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一)違法、違紀、失職事實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作出處理的,作出撤銷案
36、件的建議。(二)認為需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的,作出內部通報的建議;(三)違反法律和公司規定取得非法利益,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作出處理決定的建議;(四)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但情節輕微或具有減輕情節,不需要給予處分的,經批評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五)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作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的處理建議;(六)有違法、違紀、失職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建議。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合并使用。第四十七條 監察部門作出的監察決定和提出的監察建議,應當報集團監察中心和集團公司主管領導
37、批準。第四十八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由監察部門以書面形式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部門、地區/子公司和人員,受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由送達人留置送達。第五節 異 議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察決定無異議,由作出監察決定的監察部門下發處理決定。涉及罰款或扣款的,應通知財務部門扣繳。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監察決定有異議,應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監察決定的監察部門提出申訴,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應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監察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
38、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五十一條 經上一級監察部門復核,認為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予以維持。 第五十二條 上級監察部門認為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成下級監察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一)適用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錯誤的; (二)違法、違紀、失職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三)超越權限或者濫用職權的;(四)處理明顯不適當的。 第五十三條 集團監察中心的監察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地區/子公司和人員應當自在整改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和采
39、納監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監察部門。第六節 結 案第五十五條 監察決定執行、整改完畢,監察部門應當提交監察終結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第五十六條 監察部門應對被監察人的整改情況,公司領導的批示意見、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監督,必要時可進行后續監察。第五十七條 監察部門在立案時應對案件進行編號,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完善檔案文件,編好檔案號,并歸檔保管。第五十八條 監察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監察檔案的管理,要求專案專卷,檔案內容完整、手續完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查處過程中的審批手續、筆錄、證據材料、會議記錄、處理決定、申辯文件、執行資料等。監察檔案未經集團監察中心負責人批準,公司其
40、他部門和人員不得辦理借閱和調檔手續。第五十九條 各監察部門每1個月應向上一級監察部門提交案件查處工作報告,每季度上報監察組查辦案件工作統計表;集團監察中心每1個月根據各分支監察中心、各監察組情況匯總向公司領導提交監察工作報告。第六章 行政效能監察第六十條 行政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履行職責及其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獎懲、管理的活動。第六十一條 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目的是促使監察對象盡職盡責、勤政廉政,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第六十二條 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任務是:(一)檢查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履行職責,執行國家法
41、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完成經營管理任務的情況,以加強公司的執行力,維護指令暢通;(二)監督檢查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履職行為的正確性,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監察決定或建議,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三)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避免和挽回公司損失;(四)調查處理公司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事故,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五)監督檢查部門、地區/子公司持工作協作單請求協作的,是否在工作協作單規定時間內完成;(六)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和工期要求,對施工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是否認真進行合同管理和造價信息
42、管理,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定額標準審定工程量和工程費用;是否預見和認真協調好工程建設中的矛盾;是否認真進行竣工驗收或審計。(七)督促監察建議或決定的落實,糾正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行為偏差,總結推廣管理經驗,健全管理制度,促進公司規范管理,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第六十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遵循以下標準:(一)合法性: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履職行為應當是合法的授權行為,應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二)合規性: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履職行為應符合公司相關管理程序、業務流程和技術規范;(三)合理性: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履職行為在職責權限內的合理裁量,應當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管理原
43、則;(四)時限性:各部門、地區/子公司和員工對公司規章制度有時限要求的管理事項不自行延長或者縮短。第六十四條 行政效能監察采用下列方式:(一)針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重點、難點,針對資產管理的風險和員工投訴舉報的熱點問題,開展單項或者綜合事項的監察;(二)針對公司業務事項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或重點環節,開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察;(三)利用監察部門知情權和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監察工作。 第七章 監察紀律第六十五條 監察工作獨立于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各級監察部門對監察工作有疑問,可直接向集團監察中心負責人反映,未經集團監察中心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向所駐地區/子公司領導匯報工作。第六十六條 下級監
44、察部門應服從上級監察部門的領導,對所在地區/子公司存在的違法、違紀、失職問題,不得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第六十七條 監察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不得干擾公司各部門、地區/子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第六十八條 監察人員不得借履行職務收受、索取錢物、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不得要求被監察人或他人為辦理私人事務提供方便。第六十九條 監察人員應嚴守公司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或非法使用被監察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案件辦理過程中有爭議的問題及作出決定前的不同意見,不得擅自更改或附加處罰行為,不得在實施處罰時摻雜個人恩怨。第七十條 監察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得對提出批評或不同意見的員工故意刁難或打擊報復,
45、公司員工有權對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集團監察中心或集團公司領導投訴、舉報。投訴或舉報應有事實依據,不得誣告或陷害他人,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七十一條 監察部門及工作人員應主動接受集團部門、地區/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的監督,全體員工有權對監察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第八章 獎 懲第七十二條 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監察管理制度處罰實施細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三)利用職權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五)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
46、律責任的。第七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地區/子公司、各層級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按監察管理制度處罰實施細則給予處罰:(一)部門、地區/子公司領導給監察工作設置人為障礙或干預、干擾監察人員辦案,明示、暗示員工不配合監察人員辦案的;(二)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轉移、篡改、毀滅或協助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三)拒絕或指使他人不按時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及其他有關材料的;(四)在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期間轉移、變賣、損毀或協助轉移、變賣、損毀涉嫌財物的;(五) 拒絕就監察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或以工作為由不予配合的;(六)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拒不采納監察建議,或不按期整改
47、的;(七)報復、陷害投訴人、舉報人或監察人員的。第七十四條 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監察案件具體影響程度及為公司避免、減少或挽回的損失,給予投訴、舉報人以下獎勵:(一)為公司避免、減少或挽回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2000元的獎勵;(二)為公司避免、減少或挽回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05000元的獎勵;(三)為公司避免、減少或挽回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10000元的獎勵;(四)為公司避免、減少或挽回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00元以上的獎勵,具體數額報集團領導特批;同一事項和案件的投訴、舉報人員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第七十五條 監察部門、監察人員在監察工作中成績突出,避免、減少或挽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