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須知(建筑類) 一、為什么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二、哪些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1、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2、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辦理拆遷手續的。 三、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需報送哪些圖紙、文件和資料?取得哪些審批文件?并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建設單位應報送下列圖紙、文件: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1份。2、土地權屬證明文件:(1)出讓、轉讓或劃撥土地,需提供征地批準文件或供地
2、單位供地文件(縣級以上國土部門土地出讓、轉讓或劃撥意見書)1份;(2)自有、招標、拍賣、掛牌土地,需提供相關土地權屬文件(國土證、國土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確認后退回)。3、擴建項目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1份。4、聯建項目需提交聯建協議1份。5、1:500地形圖6份,其中一份用藍筆標注擬建用地范圍示意圖,并由供地單位或自有用地單位加蓋公章。 6、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二)建設單位送齊上述圖紙、文件,經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將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審批完畢,由規劃管理部門發給建設單位下列審批文件:1、經審核同意的,核發蓋有“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章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1份;2
3、、經審核不同意的,將予以書面答復(蓋有“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函復意見書1份)。(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注意下列事項:1、如屬工業項目或其他對周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在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同時,應征詢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 2、改建、擴建、拼建項目用地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的,應征得所有權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設項目需補辦規劃手續的,應先到成都市勘測院實測竣工圖。4、加、更名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成都市國土管理部門的土地批文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一書兩證”的相關手續,報建時應退還原已取得所有審批的文件及圖紙。因遺失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