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華南理工大學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華南理工大學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 號)文件精神,依據(jù)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穗府199821 號)和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府200018 號)的規(guī)定及要求,以及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支取住房貨幣補貼問題的通知(穗房改辦200311 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一、住房貨幣分配的對象自 2005 年 4
2、月 1 日起學校在冊的正式教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和 2000 年 1月 1 日后去世的教職工,凡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或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住房優(yōu)惠政策或本人未領足政府認定的住房補貼的人員。本人及配偶雖曾在廣州市外購買過房改房、解困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但已將該房按原購買價扣除折舊后返還給原產權單位,仍屬于住房貨幣分配的范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屬于本校住房貨幣分配的范圍:(一)2000 年 1 月 1 日前去世者;(二)實施住房貨幣補貼時已不是學校的正式職工;(三)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并經(jīng)學校批準,職工本人的子女在本校頂替安排工作,其職工本人的戶口則遷回原籍,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3、,只得保留工資并按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金的職工;(四)本人及配偶(含現(xiàn)配偶和前配偶)已購買房改房、解困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者;(五)本人已領足政府認定的其他住房補貼者。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做法(一)符合住房貨幣分配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從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當月起發(fā)放。實施住房貨幣分配以后調進的教職工的住房補貼從調進的次月起發(fā)放;新參加工作的教職工的住房補貼從工作次年的 1 月份起發(fā)放。每人發(fā)放住房補貼的年限累計不超過 25 年,即 300 個月。(二) 從 2005 年 4 月份起,對符合住房貨幣分配的教職工按職務每月發(fā)放住房補貼。2005 年 4 月份以前已在本校工作的住房補貼,按照實施住房貨幣分配時的職務所對應補貼標準計算,對在 2005 年 4 月份以前離退休或去世的人員一次性發(fā)放。教職工離退休時如仍未領足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學校每月按本人離退休時的職務或待遇繼續(xù)發(fā)放,至去世時一次發(f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