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51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于 2008年 11月 25 日經省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9年 1月 1 日起施行。省長羅志軍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
3、保障實施機構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價格、稅務、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貸款利率的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第九條建設和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