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部房屋接管驗收標準【頒布單位】建設部【頒布日期】 19910204【實施日期】 19910701【失效日期】【內容分類】 房地產管理【文號】 建設部建標(1991)第 69 號年月日國家建設部以建標 () 號文發布了 房屋接管驗收標準 ,并于年月日起實施。 標準全文如下: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為確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確在房屋接管驗收中交接雙方應遵守的事項,特制定本標準。 凡按規定交房管部門接管的房屋,應按本標準執行;依法代管,依約托管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驗收,工業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護建筑
2、及某些有特殊設備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驗收可參照使用。 引用標準引用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本標準提及的“接管驗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設置的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接管建設單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實行產權轉移的原有房屋進行的驗收。 本標準提及的“凡按規定交房管部門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資建造并決定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
3、房屋。市、縣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設配套費建造的房屋。征(撥) 地拆遷安置中按規定把產權劃歸政府的房屋。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沒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應由政府接收并決定交房管部門接管的房屋。 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經確認產權的房屋。 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新建房屋的接管驗收新建房屋的接管驗收新建房屋的接管驗收,是在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以主體結構安全和滿足使用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再檢驗。 接管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接管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并業經竣工驗收合格;-/供電、采暖、給排水、衛生、道路等設備和設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戶編號業經有關部門確認。 接管驗收應檢索提交的資料接管驗收應檢索提交的資料 產權資料:產權資料:項目批準文件;用地批準文件;建筑執照;拆遷安置資料。 技術資料:技術資料: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建筑、結構、設備、附屬工程及隱蔽管線的全套圖紙;地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