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建住房2007258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 號)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
2、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
3、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 、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第六條市、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 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 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 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章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優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