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辦法12月 1 日,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和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經濟適用房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細致明確了經濟適用房審核、轉讓和監督等相關規定。我愛我家市場研究中心認為新管理辦法主要突出以下幾個方面: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限定在 60平米左右經濟適用房住房管理辦法限定經濟適用房在 60平米左右,在增加住房套數的同時,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舒適度。通過增加住房套數和降低住房舒適度保障經濟適用房實際供給低收入人階層,解決住房難問題。因為以往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存在戶型過大、舒適型偏高,導致經濟適用房沒能真正地售給中低收入群體。此次明確經濟適用房限定面積為
2、 60平米左右,并明確提出購買經濟適用房不得出租經營,以及在二手房經濟經濟適用房轉售環節的嚴格限制極大地消除了經濟適用房的投資屬性,使得投資者和騙購人群消除了購房動機,回歸并強化了經濟適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自住需求的本質。明確經濟適用房屬于“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之所以被強調是“有限產權”,是基于物權法的前提下,對于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來說業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仍為國家所有。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屬于業主和國家“共有產權”,相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個人來說只能享受房屋而非土地的有限產權。“有限產權”主要體現在房產轉售環節上,經濟適用房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未滿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有其
3、他原因需要轉讓的則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滿 5年經濟適用房可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同時,購房人在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經濟適用房在轉售環節的嚴格限制基本消除了房屋的投資屬性,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適用房用于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同時,國家也會考慮并保證業主房屋升值所得收益。經濟適用房管理體系逐漸規范經濟適用房住房管理辦法的出臺對經濟適用房申購管理程序做出了進一步規范,提出制定申請、審核、公示和輪侯制度,與此前北京市政府提出的“三審兩公示”制度吻合。同時,政府在準入條件和退出管理上更加嚴格。審核機制和管理程序的嚴格化,確保了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環節的嚴格把關,使保障性住房能夠在真正意義上用于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經濟適用房供給實行“多管齊下”在新公布的經濟適用房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