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置房物業服務費收取管理辦法空置房物業服務費收取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范空置房的物業服務費收取行為,維護各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及各地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 結合本公司所屬項目當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鑫陽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所屬各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 、鑫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 ,非本集團開發的外委項目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空置房分類按照集團實際情況,將空置房(含住宅、車位、商業物業)分以下三類:一、未售物業:是指已竣工交房但尚未出售的物業;二、已售未接房物業:是指地產公司已銷售但購買人尚未辦理正式接房手續的
2、物業(以購買人簽署的接房手續書為準) ,包括業主未辦理完結按揭手續、未按時付清購房尾款的物業;三、已接未入住物業:是指購買人已辦理了正式接房手續,但未正式裝修或入住的物業。第二章 未售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收取管理第四條 住宅、商業物業服務費從同批次預售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集中交房之日起開始計收,由地產公司按照規定標準的 50%支付給物業公司;計收截止時間到物業售出后與購買人約定的交房日止;第五條 車位權屬為地產公司的,如車位租金由物業公司直接收取,地產公司則無需支付物業服務費給物業公司; 如車位租金需劃歸地產公司的,地產公司則按規定標準支付物業公司;第六條 清算工作至少半年一次,由物業公司以工作聯系
3、函的方式向地產公司提出并附物業服務費明細, 地產公司自收到物業公司的書面清算函件后,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審核和支付工作。第三章 已售未接房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收取管理第七條 已售未接房住宅的物業服務費收取購買人未按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接房超過六個月時, 地產公司應墊付物業服務費給物業公司,墊付時限自合同約定交付之日起至業主辦理正式接房手續止,墊付最長時限為三年,第一年按半價計算,第二年起全價計算;達到墊付條件后 30 個工作日內, 物業公司各管理處應向地產公司以工作聯系函的方式提出墊付申請,并附墊付物業及服務費明細,逾期視為物業公司自動放棄。各地產公司自收到墊付工作聯系函件后,其品質維護部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牽頭完成核對和支付工作。地產公司有異議的,應以書面方式正式回復至物業公司,不得無故拖延核對工作;物業公司各管理處與地產公司完成了墊付物業服務費的核對工作后,物業公司應與地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