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為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規范項目長行為,考核評價項目 長, 明確企業各層次與人員職責, 促進公司項目管理科學化、 規范化、 適應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律, 著眼公司長遠發展戰略, 特別制定本制度。 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承攬的開發項目均實行項目管理制度。 二、工程項目管理制實行項目長負責制和項目成本核算制。 三、 工程項目管理的內容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項目 長下達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其他情況下導致的額外施工 任務和工作,均列入項目管理范圍。 四、項目管理內容包括項目進度、成本、安全、合同、質量、信 息、組織協調、材料、技術、現場、竣工驗收、考核、回訪保修等。
2、五、 項目長對進度的控制應以實現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最 終目標,對質量的控制必須實行樣板制,按要求進行自檢、互檢、交 接檢, 隱蔽部位, 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經檢定不合格的, 嚴禁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未經檢驗和已經檢驗的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 備等,不得投入使用,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七、 對已經發生的質量問題或不合格的報告提高的問題應由項目 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制定不合格程度,制定修正措施。 八、 項目長在實行項目管理期暗, 必須代表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益, 站在開發公司的立場,處理問題著眼大局,統盤兼顧。 九、對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將以“項目管理責任書”等有關條款 進行獎懲, 對提前完成和高標志和高質量完成的, 將按公司有關制度予 以獎勵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