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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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6頁).doc
1、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房產局,泰州、宿遷市建設局: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范收費行為,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現將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二 00 三年七月十七日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 促進我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
2、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 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為委托人有償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原則、辦法和重要項目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導收費標準內確定當地屬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第四條下列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一
3、)商品房銷售代理費: 中介服務企業受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按成交價格總額的 0.41.2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代理費。實行獨家代理銷售的,按不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 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費。(二)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代理費: 根據服務內容的多少實行差別收費。 提供買賣(置換)全過程服務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評估、置換配對,陪同看房、代繳稅費、代收代付購房款、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上地使用證、協助辦理物業交割等),按成交價格總額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務事項的,由交易雙方在低于上述標準內協商確定。代理費用由交易雙方各承擔 50,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三)權證代理費:個介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單獨代辦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單獨代辦上地使用權變更和上地使用證的, 按每戶不超過 50 元收取代辦服務費;同時代辦“兩證”的,按每戶不超過 50元收取服務費;具備房地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