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04/05/13【頒布單位】建住房200477 號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
2、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條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