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3 頁落實商品房預售辦法落實商品房預售辦法年 8 月 15 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
2、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 2 頁 共 3 頁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二)開發
3、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 10 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 30 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