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發布時間:2011-10-12 12:03 發布:本站 查看次數: 7554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落實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蘭住管2010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住房公積金提取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第三條第三條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管理中心所屬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受委托銀行依據委托合同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第四條第四條
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行為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三、以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第五條第五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第二章第二章提取范圍提取范圍第六條第六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離休、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七、購買
3、(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后三年以內的;八、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后一年以內的;九、本人和配偶名下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面積在 90 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十、 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 男滿 50 周歲, 女滿 40 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十一、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十二、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經有關部門鑒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十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十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統籌安排支付房款的第七條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種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