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的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晉建金字2014294 號關于印發的通知 、晉建金字201574 號關于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指導性意見 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潞安集團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三條第三條潞安集團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 )負責潞安集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四條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專款專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
2、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第二章提取條件提取條件第五條第五條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集團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到境外定居的;(五)辭職或調離本集團公司的;(六)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七)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特困職工子女上學的(當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十)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職工本人因工意外傷害、傷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十二)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
3、十類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十三)職工及配偶無自有住房而租賃住房的。第三章第三章提取額度提取額度第六條第六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 、 (二) 、 (九) 、(十)、(十一) 、 (十二)項提取條件的,可于當年提取上年度個人公積金賬戶結存余額。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累計提取不得超過15 萬元,大修自住住房累計提取不得超過 8 萬元。第七條第七條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已達到首套住房總價款后又購買新商品房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再提取一次的申請,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第二套房住房總價款。第八條第八條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經所有權人同意,可同時申請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余額。抵押貸款可按年提取,直至償還完貸款;質押貸款須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時方可提取。第九條第九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三) 、(四)、 (五) 、 (六) 、(七) 、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