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號(2003-9-1)(2000 年2 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0 年 2 月 29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號發布)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2、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工資收入總額一定比例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義務性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及職工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職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外籍職工。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決策、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 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六條 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以及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設區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
3、管理運作。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確需設立的, 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但根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國務院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府發199577號)已經成立的,不再履行報批手續。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章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委托合同, 并在受委托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委托貸款戶和增值收益戶。第九條 新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