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813 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精神,支持國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人民銀行 1999 年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銀發1999129 號)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 (見附件) ?,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銀行要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
2、貸款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要求,抓緊制定或完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操作細則,并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 30 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附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二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一條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政策性銀行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一)借款人已取得貸款證(卡)并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三)借款人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000 萬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 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五) 借款人已取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