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住房公積金計劃統計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件和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及增值收益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檢查分析等工作。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執行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計劃的審批部門。第四條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每年初根據上年公積金業務實際完成情況、計劃增(減)幅比例和業務增長空間制定年度歸集、使用計劃,經征求意見后下達。第二章計劃編制第五條公積金中心年度計劃的編制應遵循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科學合理的原則。第六條計劃編制依據:1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2上年實際完成情況;3當年可能出現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第七條住房公積金計劃草案應在充分討論論證的基礎上提交公積金管委會審批。 其中增值收益計劃在報管委會審批前應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章計劃執行與檢查第八條經管委會審批下達的計劃要及時分解下達給公積金中心及其辦事處、委托銀行執行。第九條計劃執行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及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調整計劃指標時,公積金中心應向管委會書面報告,經審批后,下達計劃調整意見。第十條公積金中心每年要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組織 12 次檢查,通過實地查看和統計指標所反映的情況,
3、了解問題,采取對策。公積金中心也應主動接受管委會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每年初應將上年計劃執行情況向管委會報告。第四章統計工作第十二條統計工作是實施計劃管理的基礎工作,公積金中心應完善統計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歸集、使用統計臺賬,切實做好統計資料的保管、匯總、借閱、傳送等工作。第十三條上報省公積金監管部門的統計報表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報表、使用報表及增值收益報表。其中歸集、使用報表為月報,須在次月 8 日前報出;增值收益報表為年報,須在次年元月 15 日前報出。公積金中心對所報出的報表,要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格式規范,分析清晰,領導把關。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根據統計臺賬、報表適時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公積金歸集、個貸發放及國債購買進度,從數據的對比分析中查找問題,使計劃的執行建立在可調控范圍內。第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應明確一名領導主管計劃統計工作,并根據計劃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