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蟻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長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條為加強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確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的白蟻防治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白蟻防治,是指對新建(含改建、翻建、擴建)房屋建筑的白蟻預防處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蟻滅治。第四條白蟻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蟻防治和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
2、門或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房屋建筑的白蟻防治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設計時,將白蟻預防計劃列入設計文件,預防費用列入工程預(概)算內(在不可預見費中列支),并與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或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繳納白蟻預防費。個人建房的,建房者憑依法批準的建房申請報告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繳納白蟻預防費。白蟻預防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涉及農民負擔的,還應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建房者憑白蟻預防合同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
3、劃許可證。第八條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建成房屋建筑進行蟻害檢查。發現蟻情,應當及時委托當地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第九條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應配合白蟻防治機構對已建成房屋建筑進行白蟻危害檢查和滅治。第十條對白蟻防治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備案。第十一條白蟻防治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上崗培訓,取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后,方可上崗操作。第十二條白蟻防治應當實行質量保證制度。質量保證內容及其期限,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第十三條白蟻防治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操作,保證防治質量;建立防治竣工驗收、定期回訪復查制度,并將回訪復查情況記錄、登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