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5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南京市國有企業房產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國資委企201135 號各出資企業、市各有關部門:為了規范國有企業房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及房產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印發南京市國有企業房產出租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南京市國有企業房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房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及房產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南京市國有企業(包括市國資委出
2、資企業、市國資委委托監管企業、市有關主管部門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擁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產,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產出租是指南京市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以下簡稱出租企業)將各類辦公性用房、商業(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構筑物等在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職工住宅類資產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房產出租應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五條公開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標、競投、協議租賃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二章機構及職責第六條市國資委、市各主管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負責督促檢查本辦法執行情況。第七條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市國資
3、委委托監管企業、市各主管部門2 / 5監管企業負責督促所屬企業加強對房產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產管理臺帳制度并對房產出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和委托監管企業應將本部及所屬企業房產出租統計匯總表按月度上報市國資委;市各主管部門監管企業應將本部及所屬企業房產出租統計匯總表按月度上報相關主管部門。第八條出租企業作為租賃合同的主體,在企業履行相應決策程序、以公開方式選擇承租對象后,負責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招租結束后 15 天內,將招租的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隨同租房協議復印件按照歸口系統上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市國資委委托監管企業、市主管部門監管企業備案。第九條出租企業的房產租賃,應統一在南京市產權交易中心對外發布擬招租房產信息, 以公開方式確定承租對象; 以 BOT/TOT 形式招租的按照招投標程序辦理。第三章實施程序第十條出租房產原則上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