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綠色施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城鎮化建設健康發展,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加快發展綠色施工,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 ,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拆除工程的綠色施工活動以及對綠色施工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綠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與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活動,實現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
2、。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綠色施工工地創建活動。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各方主體責任,做好綠色施工工作。第四條實施綠色施工,應堅持以人為本,高效利用,實現降本增效、轉型升級,對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施工各個環節進行控制優化,實現整個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實施工程項目綠色施工費制度。把工程項目綠色施工費列為不可競爭費用,單獨列項,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第六條推廣實施綠色施工情況較好的企業和項目,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綠色施工專項補貼。第二章綠色施工管理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建設工程綠色施工需要的相關資料,
3、建立項目綠色施工的協調機制;在編制工程概算和招標文件時,應明確綠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綠色施工所需的資金、場地、環境、工期。建設單位可委托監理單位對綠色施工進行監理。第八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綠色施工承擔監理責任, 對綠色施工組織設計、綠色施工方案或專項方案進行審查,并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督促整改。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現行規范標準進行綠色設計,協助施工單位編制工程項目綠色施工方案。第十條 施工單位是工程項目綠色施工的實施主體, 負責綠色施工的組織實施,應建立綠色施工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實施總承包管理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綠色施工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范圍的綠色施工負責。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綠色施工組織設計、 綠色施工專項方案,制定環境保護和人員安全與健康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綠色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