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8 頁規劃區房屋征收安置辦法規劃區房屋征收安置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可持續地加快城鎮化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公平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
2、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監察、信訪、文物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征收補償實施機構,具體承擔各地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工作。第 2 頁 共 8 頁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與棚戶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之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配套設施進行調查登記,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認定。第 3 頁 共 8 頁第九條房屋征收機構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查并備案。房屋征收工作必須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