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31號解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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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31號解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5頁).docx
1、國稅發200931 號解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 號)(以下簡稱新文件),該文件是在原國稅發200631 號文件(以下簡稱原文件)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的修訂和補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程序、核算方法上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新文件首次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明確:一、一、 適用企業的類型適用企業的類型新文件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即從 2008 年
2、1 月 1 日起內資和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適用統一政策。但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 2007 年 12月 31 日前未銷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在以后年度取得的收入,仍按國稅發2001142 號文件的內容執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存有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 至該項開發產品完工后,一律按新文件的相關政策執行。二、二、 計稅成本的核算計稅成本的核算1、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新文件規定成本對象可以按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功能區分原則、定價差異原則、成本差異原則和權益區分原則來確定。以上原則要求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并且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確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2、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開發產品的成本列支內容一致。3、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歸集至成本對象的成本和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中,在已完工成本對象、 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中分配, 對期前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在已銷開發產品、 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中進行分配。 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并對其計稅成本進行結算。 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建立明細臺賬,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再予結算。4、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成本計量與核算,開發、建造開發產品發生的直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