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錦旗錫尼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杭錦旗錫尼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舊城改造步伐,全面提升城鎮品位,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環境,進一步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舊城改造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錦旗錫尼鎮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所有人。第四條拆遷人可以自行組織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第五條杭錦旗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對全旗城鎮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
2、理與具體工作。旗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規劃局、環保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給排水局、通訊、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置換,如果無法實行產權置換的必須經拆遷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貨幣補償。一、產權置換產權置換實行主房建筑面積按結構等平米置換,互找樓層差價;1置換建筑面積超出或不足原建筑面積 10%以內的按物價部門批準的當年錫尼鎮地區各類房屋市場參考價格找差價,超出 10%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找差價。產權置換的期房或現房中,拆遷人應當提供有不同戶型的小平米住宅房屋,其中最低保障面積為 50 平
3、方米,如果被拆遷房屋(主房、涼房)建筑面積達不到最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拆遷人提供小平米戶型中的 50 平方米(毛坯房)置換,不找差價。異地置換的互找地段差價,具體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一)住宅房地產產權置換房屋為磚混結構 16 層毛坯樓房:1、被拆遷房屋主房為磚混結構平房的,等平米置換 3 層樓房,不找樓層差價;置換其它層樓房的,拆遷人按 3 層銷售差價的 50%/m2 給予被拆遷人找樓層差價。被拆遷房屋涼房為磚混結構平房的,按 0.7 的系數折算面積后與主房面積結合進行置換;如果室內凈高大于或等于 2.6 米按主房計算。2、被拆遷房屋主房為磚木起脊結構平房的,等平米置換 2、4 層樓房,不找樓層差價;置換 3 層樓房的,被拆遷人按 2、4 層銷售差價的 50%/ m2 給予拆遷人找樓層差價;置換 1、5、6 層樓房的,拆遷人按 2、4 層銷售差價的 50%/m2 給予被拆遷人找樓層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