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大學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校現有教職工住房管理,根據海南省房改 政策、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木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教職工住房,僅限于學校現有的公有住房、 已出售公冇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2008年6月1日以后學校新建的各類 住房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本辦法所稱的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學校出資建造,產權 屬于學校的住房,包括信州校區“以息代租住房,以下均簡稱“公房 S(二) 本辦法所稱的已出售公有住房,是指根據海南省住房制度改 革政策有關規定,按照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下均簡稱“房改房(三) 本辦法所稱的集資合作建房,是指學校為解決教職工的
2、住房 困難,利用學校的土地,根據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規定,按“個 人出資為主、單位資助公共部分、政府減免有關稅費”的辦法共同興建 的住宅,以下均簡稱“集資房。第三條住房分配由學校后勤管理處負責,分配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按照海南大學住房分配暫行辦法執行。教工住宅區的前期物業管理與服務由后勤集團負責, 條件成熟后, 按照 海南省物業管理法的規定實行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第二章公房管理第四條學校公房屬于福利性質的住房,僅限于本校教職工居住, 住戶個人不得改變住房用途,不得轉讓、出租、外借、贈予和改造等。 未經學校房管部門同意,住戶之間不得私自調換住房。租住公房的住戶 必須每2年與房管部
3、門簽訂租賃合同,并交納一定的租賃保證金,租賃 保證金的交納標準和管理辦法如下:(-)租賃保證金按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收,標準為:框架結構22元/平方米,混合結構20元/平方米,瓦、平房16元/平方米;(二) 租賃保證金歸交納人(承租人)所有,合同終止時,如承租 人正常履行租賃合同的規定,一個月內一次性將保證金退還承租人;(三) 租賃保證金存入學校后勤集團賬戶,由學校統一管理,所產 生的利息用于公房的管理與維修;第五條公房房租由學校委托后勤集團收取,公房的維修基金按公 房房租的30%提留,由后勤管理處審批使用,專用于公房室內部分的 維修與維護。提留維修基金后剩余的房租作為管理費、職工住房的公共 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與維護費和公房公共維修基金等的使用。公房的 租金標準和收繳方式如下:(一) 租金標準:海甸校區和城西校區按海口市規定的標準收取; 僧州校區按僧州市規定的標準收取;(二) 收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