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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范本(3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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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范本(32頁).doc

1、附件一 GF20030213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3 年 8 月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協議書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 分包人(全稱) :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及其它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鑒于 (以下簡稱為 “發 包人” )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 ) ,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 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

2、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

3、它們的定義 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 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 ) ,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 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 ) ,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 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

4、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 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 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 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

5、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 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 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 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 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 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

6、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 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 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 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修訂印 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建1999313 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 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

7、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 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 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 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 包合同報價。 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 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 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

8、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 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 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 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 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 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

9、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 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 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 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 息時間) ;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

10、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 (3) 、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 、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 、本合同專用條款; (6) 、本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

11、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 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2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 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 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 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 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 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 定的,

12、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 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 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 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 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 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 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 分包人 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13、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 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 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 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 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 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 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 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

14、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 時, 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 (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的副本或復印件。 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 所有義務與責任, 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 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

15、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 工程師, 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 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 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 分包人應執行承包 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 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 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16、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 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 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 權, 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 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 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 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 48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 48 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 包人應于承包人

17、發出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 后 7 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 指令后 24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 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 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 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 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

18、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 24 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 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 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 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 的指令組織施工。 在情況緊急

19、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 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 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 在承包人或第三人, 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相應順延工期; 責任在分包人, 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 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承包人的工作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

20、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 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 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 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 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

21、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 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 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 (分包合同有約定時) 、 施工、 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 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 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 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

22、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 應進度統計報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 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 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 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 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 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 間內

23、, 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 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 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保護期間發生損壞, 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 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

24、時通 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 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 如本合同第 11.1 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 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 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 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 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 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 12.2 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

25、將 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 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 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 帶責任。 三、工期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 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5 天, 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 承 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

26、人在接到延期開 工申請后 48 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 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 式通知分包人, 推遲開工日期。 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 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

27、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 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 14.1 款約定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 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 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

28、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 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 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 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 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29、。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分包 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 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 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 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 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

30、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 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 議書內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 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下列三種確 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

31、一種 (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 式一致) :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 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 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 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 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

32、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 19.3 款情況發生后 10 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0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承包人接到 報告后 7 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 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 24 小時應通知分包人

33、,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 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 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 7 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 從第 8 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 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 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合同價款的

34、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 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 10 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 付工程款(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 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 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5、(預付款、進度款) ,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 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 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 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 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 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 24 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36、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 確定后 11 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1 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 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7 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 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 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

37、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 3 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 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 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 承包人應按照總包 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 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 承包人應按照總 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 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 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 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竣工結算及移交

38、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 14 天內, 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 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 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進行核實, 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 7 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 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 7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結算價款,從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

39、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 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 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 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 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21.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 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24.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 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

40、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 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 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5.3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2.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6.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 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7.1 款提到的因分包

41、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 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 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 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 能。 27、索賠、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

42、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 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 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 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 情況, 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在承包人收到分包 人索賠報告后 21 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 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

43、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 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 35 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 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 包人協助時, 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 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 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 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

44、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 當事人不 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 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 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

45、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 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 、人員的傷亡; (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 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 、 按分包合同約定, 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 財產的損害; (2) 、 由于發包人、 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 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保險 30.1

46、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 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 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 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 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

47、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 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 度。 十、其他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 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 設備。 32.3 除 32.2 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 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

48、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 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 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

49、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 21.5 款情況, 停止施工超過 28 天, 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預 付款、進度款) ,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

50、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 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 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專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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