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名稱: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 )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錄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審批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技術標準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全省農村居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保障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提高全省農村住房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的鎮、鄉、村莊(不含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居民
2、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個人住房(以下統稱農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條第三條(管理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省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做好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的相關管理工作。各級政府要根據農村居民建房規劃建設管理實際需要,切實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建設,將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第四條(基本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農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
3、應當尊重農村居民的生活習慣, 堅持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突出宜居功能,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要求,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農村地域特色。第五條第五條(宅基地申請)農 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申請新宅基地的,應當向鎮(鄉)人民政府承諾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 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由鎮(鄉)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耕。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尚能使用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按 市場價給予補償后收回,并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第六條第六條(建設方式)農 村居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居民個人建房兩種形式。集中建房是指由鎮(鄉)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組織農村居民集中建設自住住房,包括統規統建、統規自 建等方式。在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建房要盡量采取集中建房方式,省、市級綜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