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 號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條國務院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申請與審核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
3、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