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 遷 人(申請人)(建設單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糾紛裁決部門收到申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裁決部門規定:搬遷期限不得少于 15 天。被 拆 遷 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法院房屋承租人評 估 機 構(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公安、消防、城管、文化等協助部門、估價專家委員會 3 人以上單數組成(自收到申請日起 10 日內重新出具報告)無權屬證明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有人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協商不成的房屋公 證 機 關(辦理證據保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施工單位(或是接受委托拆遷的施工單位) (不得轉讓拆遷項目工程)提出申請、 延期拆遷的15 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簽訂合同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收到拆遷申請后30日發證對被拆遷人按評估價補償,并安置對以下的房屋簽訂委托合同5 日內有異議的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評估公司 5 日內需答復)房主收到復核結果或另行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不服的 5 日內,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當事人裁決書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服裁決60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裁決作出后,如同一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再受理法院作出實施強制拆遷判決后,常由以下單位協助進行強制拆遷。與承租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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