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津貼給付辦法房屋津貼給付辦法(一)本公司員工的房屋津貼悉依本辦法給付。(二)凡外勤人員因工作關系, 經公司調離現住址或本籍地以外縣市需租屋以執行職務者, 由該人員自行申請, 經主任復核, 各該部經理核準后始付房屋津貼。(三)但合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房屋津貼:1.應征在招募地區服務的。2.在家庭所在地執行職務的。3.調離是出自志愿者。(四)每月津貼規定如下:單身已婚者(a)主任以上 600 元 1000 元(b)一般人員 400 元 600 元(五)津貼在每月 20 日與薪金一并發放。(六)外勤人員若因調動而必須取消房屋津貼者, 應由該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七)本辦法經呈準總經理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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