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省政府同意,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建設廳浙建法(2002) 73號文印發)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由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行為,維護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屮華 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 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應遵守木辦法。第三條 木辦法屮的下列用詞含義如下:(一)房屋具體區位:是指在某一個特定的地段
2、內,房屋相對于所在地段、 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二)市場比較法:是指房屋拆遷評估中以同類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為基礎, 進行適當修正,作為該被拆遷房屋補償價格的評估方法。(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遷評估屮以開發或建造與被拆遷房屋相同用途、 相同結構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費用,再加上正常利潤和稅金作為該被拆遷房屋補 償價格的評估方法。(四)房屋的重置價格:是指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小區內配套設 施費。(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用房及其他房屋等 用途。第四條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 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
3、格,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條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上一年度各類房 屋的重置價格,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成新、層次、朝向等因素的確定方法 或其變動幅度,房屋裝修和附屬物補償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六條 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制訂非住宅采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 進行拆遷評估的有關管理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 遷評估中的主要評佔人員應當是注冊房地產佔價師。房屋拆遷評佔報告必須經注 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評佔機構蓋章。第八條 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安置用房的評佔基準H以房屋拆遷許可 證核發Z日為準。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安置用房的貨幣補償金額,曲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政府 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