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商品房預售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第四條預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2、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對商品房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商品房項目建
3、設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配套公共設施清單、公共建筑、公共部位的產權歸屬及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及面積等內容;(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繪制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房地產項目的形象進度的審查,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二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察看,做好錄像、照相等形象記錄,并存檔備查。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