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80 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已于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經第二十四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 俞正聲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條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 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 是指房
2、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第四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 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5
3、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 2 年;裝修工程為 2 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九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 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 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 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 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一條保修完后, 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 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