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魯迅故里沈園景區經營戶運營考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魯迅故里沈園景區經營經營戶的市場競爭意識和經營素質,加強街區經營現場的日常管理,建立良好的經營秩序,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考核管理辦法。一、考核依據 根據魯迅故里沈園景區經營戶服務規范;經營戶與景區簽訂的租賃合同;工商、物價、衛監等管理部門行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考核內容、標準 對全體經營戶實行百分制考核,具體內容如下: 1、安全防火防盜:占比重分30% 2、店堂環境管理:占比重分20% 3、經營誠信服務:占比重分30% 4、遵章守紀:占比重分20% 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1、安全防火防盜30分 1)由于經營戶自身原因造成安全消防火災隱患
2、或火險的,為景區帶來不良影響的,扣全分; 2)經營戶私接電源電燈及線路,私接插座或接線板,盜用公共電源,偷用電熱器具等違規 電器設備,扣10分/次; 3)使用不合格照明器具、電線、開關、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10 分/次; 4)擅自使用違規電器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10 分/次; 5)未經景區同意,擅自拆、改、移消防設施或消防器材的,扣 5 分/次,丟失及損壞消防 設施或消防器材的,照價賠償,并扣 5 分/次; 6)經營區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扣10分/次; 7)未經景區允許違規使用液化氣、明火器具的,扣10分/次。 8)經營戶擺放貨物阻塞消防通道或遮擋消防設施的,扣 10 分/次; 2、店鋪環境管理20分 1)未經景區同意擅自改變租賃物結構,或任意破壞租賃物外立面的,扣全分。 2)店鋪及三包區衛生:堆放雜物、垃圾,環境雜亂,扣 5 分/次。 3)商品衛生:商品外包裝損壞、舊、破、表面有灰塵、擺放凌亂,扣2分/次。 4)垃圾未按規定擺放在指定區域,扣 2 分/次 5)店鋪內不得飼養及攜帶家禽、家畜,亦不得攜帶寵物至經營場所,扣 2 分/次。 6)門頭牌匾衛生:有灰塵、污漬及字體缺失等,為及時整改的,扣 2 分/次。 7)未經景區同意在店鋪外設置招牌、發布廣告、隨意張貼廣告的, 扣 5 分/次。 8)展示物占道,超出經營面積堆放商品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