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房地產開發經營
2、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第四條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
3、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第二章第二章收入的稅務處理收入的稅務處理第五條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二)采取分期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