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種車位的成本分攤與涉稅處理近來, 有不少讀者朋友來電向瀝嘔君咨詢, 有關不同車位的成本分攤及計稅問題。在瀝嘔君看來,大家之所以會對這類問題產生疑問,其主要原因在于車位的分類分型較多,再加上各地稅局的執行口徑不一所致。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將不同車位的分類與歸屬、成本分攤與計稅方法逐一梳理了一番,并結合市場中存在的主流意見,尤其是對于存在爭議較多的地方,進行了總結歸納,在此分享給大家。如果仍有疑問或者建議,歡迎與我們進一步溝通交流。名稱土地是否公攤所有權 收益交易方式地上車位劃線車位公共通道是 全體業主全體業主出租車庫土地使用權 否 開發商 開發商 產權交易地下車位產權車位建設車位地下空間轉讓使用
2、權人防車位人防國家長租合同01、地下車位分類根據建造的目的不同,地下停車場所主要有以下三種:1、無產權車位:在建造地下基礎設施時附帶形成的空間。具體又可細分為:1-1 人防車位:項目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標識的屬于人防面積的,該人防地下面積的權屬單位為政府人防辦,屬于國有資產。開發商在和平時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但無權出售。1-2 非人防無產權車位:測繪報告中明確為不分攤的公用面積,同時也不屬于人防設施,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也未明確車位的歸屬。2、產權車位:通過規劃設計,專門建造的地下停車場所。02、地下車位歸屬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在車位的歸屬上,權屬都是無可爭辯的。在未出售或出租前,前者屬于開發商
3、,而后者屬于國家。無產權非人防車位(表 1 中的建設車位),由于車位的確是建在公共基礎設施上,開發商也付出了相應的成本,目前也無明文對此進行產權界定,因此在歸屬問題上,一直都存在著爭議和討論。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政府部門基本遵循物權法,對無產權非人防車位進行使用權的界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注:一旦計入公攤,權屬自然歸為全體業主所有。換言之,開發商可以合法銷售地下非人防車位使用權。雖然不計容非人防車位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是無產權,不等于沒有使用權和轉讓權。03、成本分攤與計稅方法1、產權車位國稅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