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用工具1、公用工具只限本部員工上班時間內借用。外部門及非工作時間借用工具必須征得主管同意。2、當天借用的工具必須當天歸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保管員說明。3、借、還工具必須由保管員或中班領班發放。借、還人在借用工具記錄本上簽名,歸還工具時必須由接收人簽字方生效,否則無效。4、遺失工具,照價賠償。5、愛惜工具,不無故損、不得長時間超負荷使用電動工具;使用儀表時一定要接規程操作做。6、使用公用工具時損壞或發現故障隱患,應及時維修并上報主管。二、鎖匙管理1、本部鎖匙柜存放的鎖匙包括全區各電房、本部各雜物間和辦公場所的門匙,公共電箱及由各部負責維修的設備、設施的鎖匙。2、所有公共鎖匙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更換或私自配匙。3、借用鎖匙必須簽名,歸還必須由接收人簽名確認方可生效。4、借用鎖匙做到用完即還,不得無故隔天歸還。5、公用工具柜的鎖匙不得私自更換,如需更換應征得主管同意并上交鎖匙作備用。6、遺失公用鎖匙3元/條,遺失其它鎖匙按損失程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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