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的調解工作,公正、及時地解決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因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產生糾紛的調解,以及涉及確定房地產評估價格產生糾紛的調解,包括國有房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價格評估糾紛,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與房地產價格評估無關的經濟合同糾紛和產權糾紛等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下設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委員會,負市全國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的調解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估價師學(協)會下設
2、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當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的調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暫未成立地方房地產估價師學(協)會的,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范圍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的調解工作。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第五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糾紛調解,代理人必須向調解委員會提交由當事人出具的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第六條除雙方當事人要求外,調解不公開進行。第二章調解組織第七條調解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調解
3、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學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地方調解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后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批準、備案。主任、副主任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第八條調解委員會設專職調解員若干人,在調解委員會領導下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兼職調解員,兼職調解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調解員享有同等的權利。第九條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調解員要由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并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評估實際經驗的房地產評估師擔任,各級調解員須經國家建設部統一考核,頒發資格證書后,由調解委員會任命或聘請。第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案件的調解,由調解員兩人以上(含兩人)組成調解專案組(以下簡稱專案組)進行,調解委員會指定其中一人為首席調解員。重大、疑難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案件,專案組可以提交調解委員會討論決定。調解委員會的決定,專案組必須執行。第十一條調解委員會或專案組調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