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中 華華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國國 住住 房房 和和 城城 鄉鄉 建建 設設 部部 令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第 8 8 號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 2010 年 10 月 27 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 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部 長 姜偉新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張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產經紀
2、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 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 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
3、責分工, 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 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第二章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 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 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 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