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報建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報建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集團系統各地區公司地產項目的開發管理,在開發報建業務方面保證集團公司戰略發展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系統下屬地區公司。第二條第二條各地區公司地產項目的開發報建業務由各地區公司開發部負責,由集團公司開發中心對各開發部進行專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統籌管理。第三條第三條各開發部按月度制定各項目的開發報建工作計劃,每月 28 日前將當月計劃完成情況和下月計劃報集團開發中心審核。集團開發中心負責將主要的報建工作節點計劃報集團管理中心。第四條第四條各地區公司在取得新項目后,應根據集團公司下發的開發建設、經營融
2、資節點計劃制定開發報建計劃,并報集團開發中心備案。第五條第五條各地區公司在開發報建工作中應遵循“時間第一、優化成本、提前介入、穿插進行”的原則,在保證按時間目標完成集團計劃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開發報建成本。第二章第二章建設用地手續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辦理第六條第六條各地區公司取得項目用地后,應盡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 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第七條各地區公司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及使用年限等內容必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一致;如須辦理臨時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應按時辦理延期或變更正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手續。第八條第八條各地區公司應嚴格按照土
3、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盡快完成土地的征收與補償。收地時應注意用地紅線及用地面積的準確核定。第九條第九條各地區公司在取得項目用地的同時應收集當地有關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資源,降低開發成本。第三章第三章規劃報建規劃報建第十條第十條各地區公司在取得項目用地的同時應收集當地有關政策法規、設計規范、城市總體規劃、項目所在地控制性規劃、地上地下管線、地形地質等資料,連同項目資料報送集團建筑設計院作為設計依據, 并與建筑設計院保持充分溝通, 確保開發項目規劃方案切實可行。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各地區公司必須根據集團初步確定的地產項目開發方案申辦或調整規劃設計條件,爭取滿足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容積率、建筑高度及公建配套等相關指標。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各地區公司必須嚴格按照集團董事局審批的項目總體規劃方案進行規劃報批工作,協調各專業管理部門及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