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多資料:http:/建設工程教育網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0號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 2001 年 7 月 23 日建設部第 4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俞正聲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1998 年 8 月 20 日建設部令第 64 號發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 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水平,根據中
2、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注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并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第三條第三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制度。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即具有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第四條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
3、師的注冊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和管理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初始注冊第五條第五條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 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注冊。第六條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注冊初審機構)。第七條第七條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更多資料:http:/建設工程教育網(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并上報注冊初審機構;(三)注冊初審機構自接到注冊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