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公有住房管理辦法單位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單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規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發揮現有住房資源的效益,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一條 公有住房的優先租賃原則:1、優先租賃給在當地無自有住房的本單位正式錄用的新職工。2、優先租賃給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難的本單位職工。3、優先租賃給住房因拆遷或自然災害造成損毀、損壞,需要臨時借住的本單位職工。以上符合條件的人員優先解決新職工住房問題,并可以單位內部價格租賃公房。在單位房源充足的情況下,本單位職工父母或子女無自有住房的,經單位同意也可以市場價格租賃單位公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無償占用和使用單位公房。第二條 公房租賃
2、期為一至二年。租賃期滿繼續租賃的,必須于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訂立合同,方可繼續租用。第三條 公房因故拆除或設施維修時,應服從單位安排的騰退、轉移或調整要求。第四條 公房內的水電設施設備,承租人不得更改、遷移或增大負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負荷量的,必須事前向單位申請,經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更改和增加負荷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第五條 公房的維修養護屬自然性損壞的(主結構和基礎設施設備)由單位負責維修養護。承租人對所租住公有住房進行非維修養護性的裝修、裝飾,必須先報經單位批準,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責。第六條 承租人擅自改變公房使用功能,或亂搭、亂拆、亂改,經教育不改的,單位有權終止
3、租賃合同,造成公房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第七條 非市場價租用的單位公房,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屬使用情況)。 擅自轉讓、轉租、分租公房,經教育不改的,單位有權終止租房合同,造成他人損失后果的由承租人自行負責。第八條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經單位批準裝修的設備、與建筑連體的設施(如防盜門、地板磚、防盜網),在承租期滿不再續租,或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搬出所租公房時,均不得拆除帶走。其安裝費用可在協商基礎上,由單位折價補償。未經單位批準,自行安裝的上述設施設備,承租人在退出所租公房時,一律不得拆除帶走,也不給折價補償其安裝費用。擅自拆除的,按本辦法有關毀損公房的規定處理。第九條 公房的租金,由建筑安裝成本費、房屋維修費、折舊費、管理費等費用組成。租金以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第十條 公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專用于公房的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