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學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院公共房屋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使之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學生工作服務,根據煙臺大學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資產管理辦法 、 煙臺大學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 煙臺大學房屋及設施維修管理規定 、 法學院公用房屋管理辦法 ,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公共房屋是指在法學院范圍內的、未固定人員使用的公用房屋、場地及附屬設施。主要包括如下房屋和場地:一樓:模擬仿真實驗室(計算機教室) 、綜合實訓室(多功能報告廳) 、貴賓室、刑偵實驗室、法律診所。二樓:學院會議室、學術研討室(213、214 兩間) 。三樓:學術
2、研討室、案例研討室(就業洽談室) 。四樓:案例研習室(403、407、411 三間) 、刑事技術實驗室五樓:綜合實訓室(含審判庭) 、綜合實訓準備室。第二章管理原則第三條學院公共房屋按照使用性質分為兩類:1、教學用房:一樓:模擬仿真實驗室(計算機教室) 、綜合實訓室 (多功能報告廳) 、 刑偵實驗室、 法律診所。 二樓: 學術研討室 (214) 。三樓:學術研討室。四樓:案例研習室(403、407、411 三間) 、刑事技術實驗室。五樓:綜合實訓室(含審判庭) 、綜合實訓準備室。2、非教學用房:一樓:貴賓室。二樓:學院會議室、學術研討室(213) 。三樓:就業洽談室。第四條法學院成立公共房屋使
3、用管理辦公室,常設值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負責對公共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以上公共房屋的鑰匙均統一上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公室,嚴禁個人私配鑰匙。第五條學院公共房屋的使用堅持分類管理、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嚴格審批、資源共享原則,保證公共房屋的使用管理規范、有序。第六條教學用房除實驗、實訓類課程外,原則上不予安排本科和研究生的理論課程,理論課程應通過學校教學運行科辦理教室借用手續。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條學院公共房屋的使用采取申請-審批制。教學用房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審批;非教學用房由行政辦公室主任審批;院長助理負責教學用房和非教學用房的協調使用;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第八條使用教學用房的部門或個人填寫教學用房使用申請表 ,負責人審批后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公室;使用非教學用房的部門或個人填寫非教學用房使用申請表 ,負責人審批后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公室。第九條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辦公室根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