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都區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曾都區農民建房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農民建房需求,規范農民建房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促進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農民建房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村(居)委會
2、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農民建房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農民建房必須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加快新農村建設,加強集中建房點中心村建設”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管理。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一般不準占用耕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內空閑地、劣地和廢棄地。鼓勵農戶到規劃選址的中心村新型農民住宅小區建房,推進農民集中居住;鼓勵拆舊建新,大力推進農村“空心拆除和土坯房改造。 房”第二章 農民建房的規劃控制第六條 農民建房必須執行村鎮規劃、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第七條 農民建房選址應當遵
3、守以下規定:(一)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會同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現場踏勘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二)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民建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區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第八條 農民建房規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各鎮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統籌兼顧、相對集中的原則,科學編制農民建房規劃,重點規劃居住戶 50 戶以上的大中型新型農村住宅小區。農村農民建房,允許“一戶一宅”建設,但應當按照新農村建設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進型建房,偏遠村莊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農民可以根據當地的地形和地質條件在原址拆舊建新或者另外選址建房,建筑方案經所在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審核,鎮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 農民建房的報批及管理第九條 農民建房用地應填寫城鄉居民建房占地申請表和城鎮建房審批表,經所在地村民小組討論同意,村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