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4)(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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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4)(5頁).doc
1、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具體承辦。第二章提取范圍第五條凡正
2、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自住住房的,包括:購買商品房,二手房,單位房改存量房,單位集資建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等;(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的;(四)離休、退休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的;(七)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八)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男性已滿 50 周歲、女性已滿 45 周歲,未再就業,且家庭生活
3、困難的。第六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第七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死亡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提取條件,但未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第九條職工在同一年度當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提取規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第十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對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償還貸款一年以后憑相關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第十一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無房屋所有權的共同還貸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第三章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第十二條職工依照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