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3)(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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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3)(9頁).doc
1、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 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31 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房201053 號) 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第三條第三條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
2、理遵循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多方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組織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業管理部)負責管理商業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展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相關行業監管工作。商業銀行在主管部門指導、 監督下, 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第二章第二章
3、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五條第五條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 ,與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并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立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從專用賬戶中支取現金。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共同制定。第六條第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賬戶,由監管銀行對重點監管額度部分實行重點監管,優先保障工程建設。重點監管額度是指預售項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代征代建等相關建設費用總額。其中,住宅項目應包括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達到同步交付使用條件所需的建設費用。第七條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預售資金監管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