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測繪管理辦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發布時間】2001-05-01【頒布單位】國務院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 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 提高測繪技術水平, 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
2、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權利申請人、 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一)申請
3、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 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 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