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濱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各縣(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濱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已經 2013 年10 月18 日市政府第 22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濱州市人民政府2013 年 11 月 8 日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2、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儲用房及其他用房。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一)以聯營、 合作、 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不參與直接經營也不承擔經營風險的;(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三)賓館(旅社、飯店、酒店、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
3、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部門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各縣房屋租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下統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登記管理。工商、地稅、民政、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第六條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