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臨時用水工程合同 用水單位: (甲方) 供水單位: (乙方) 年 月 日簽訂 備注說明及簽訂合同的要求:備注說明及簽訂合同的要求: 1. 本合同為范本合同, 各項目公司工程部根椐自身實際情況本合同為范本合同, 各項目公司工程部根椐自身實際情況 修改其間相關數據, 并由經辦人修改其間相關數據, 并由經辦人-工程部經理工程部經理-審計部審計部- 辦公室辦公室-財務部財務部-分管副總分管副總-項目總經理項目總經理審計部審計部-董董 事長辦公室轉董事長審批(附合同審核單) ;合事長辦公室轉董事長審批(附合同審核單) ;合同應按工同應按工 期進度計劃提前完成,必須在簽訂土地合同后期進度計劃提前完成,
2、必須在簽訂土地合同后 50 天天 內完成,并由工程部送達承包方,以利合同洽談工作,送內完成,并由工程部送達承包方,以利合同洽談工作,送 達承包方時應要求對方給予簽收, 簽收單留存工程部。 臨達承包方時應要求對方給予簽收, 簽收單留存工程部。 臨 時施工用水合同必須在簽訂土地合同后時施工用水合同必須在簽訂土地合同后 60 天內簽定天內簽定 完成;臨時施工用水必須確保在簽定土地合同完成;臨時施工用水必須確保在簽定土地合同90 天天 內施工完成。內施工完成。 2. 在訂立該合同之前, 必須向對方索取對方營業執照、 資質在訂立該合同之前, 必須向對方索取對方營業執照、 資質 證書、 法人代碼證等的復印
3、件, 確認其真實性后要求對方證書、 法人代碼證等的復印件, 確認其真實性后要求對方 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用戶水費結算協議書 福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甲方) 、各用水戶(乙方)為簡化水費及 福州市財政綜合科委托我司代收的財政附加費、 排污費、 下水費的收。 付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工作效率,經雙方協商特訂立以下協議 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所指款項為自來水水費、財政附加費、排污費、下水 費,每月由甲方通過銀行以委托收款(同城特約)方式收取。 二、甲方每月 日通過開戶銀行按上述結算方式向乙方收取。 三、甲方委托銀行收取水費及代收的財政附加費、排污費、下水 費的結算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4、。 四、乙方如發現甲方錯收、多收款項,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 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內查清,并辦理退款手續。 五、乙方付款日如不能備足應交款額,發生退票,則應在付款日 起無日內自行到甲方(營業管線所)繳交,否則以欠費罰款處理。 六、乙方如變更開戶銀行或戶名、帳號及法人代表,應于交款日 前一周內通知甲方(營業管線所) ,以便及時更改。 乙方如過戶而不負繳交水費、財政附加費、排污費、下水費責任 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營業管線所) ,并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甲方戶名:福州市自來水總公司 乙方戶名: 開戶銀行:工商行鼓辦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號: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甲方簽章: 乙方
5、簽章: 附;本單位(乙方)現有 個不同地點的用水戶 下屬單位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供用水合同 福州市建設委員會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 00 一年八月 供供 用用 水水 合合 同同 合同編號: 供水人: 用水人: 為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來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 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人城市供水條 例入地 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 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民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 區 路 號。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 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具體附詳圖標明) (二) 、貿易結算計量(總)水表(以下簡稱結算
6、水表) 口徑、底度流量(用水基數) 、注冊登記號、用水性質 (生活用水J 商業用水營業性用水) 、安裝地點及用戶申 請日供水量。 序號 水 表 口 徑 水 表 底 度 流 量 ( 用 水 基數) 注 冊 登 記號 用 水 性 質 安 裝 地 點 (在附 圖 中 標 注) 用 戶 申 請 日 供 水量 1 2 3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 合同有效期內, 除不可抗力或雙方另有約定的特殊情況外, 供水人提供如下供水方式和質量: 1、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 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2、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機符合國家生 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考核要求。 3、供水人保證城市供用水
7、設施產權分界處的水壓大 于等于 014MP a。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 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 備。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 、用水計量: 用水的計量器具為:口普通機械水表 口智能 IC 卡 水表 口電子遠傳表 口 。安裝時應當 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結算水表計量的 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委托部門 檢定、認定。 (二) 、供水價格: 1、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物價部門批準的 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別裝表計量。不 同用水性質的用
8、水共用一具結算水表時,供水人按國家規 陡從高適用水價計收水費。 3、在合同有效期內 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 、水費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結算水表并結算水費; 用水人應在接到水費通知單之日起 15 日內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繳費方式: (水費收繳費協議另附)用水方要求改變繳費方式或帳號 變更,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供水方,供水方應按規定給予 辦理。供水企業要求改變收費方式或帳號變更,也應提前 七天通知用戶,用戶應按規定配合實行。 3、用水人如對當月水費有疑問,可書面或其它方式 通知供水人,經雙方確認后在次月的水費結算中予以更 正,但當月水費仍應照付。 第四條 供、用水設
9、施產權分界與建設、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 的結算水表處。無表防險(消防旁通管、 ,消水栓)以啟閉 閘門為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水源側公共供水管道及附 屬設施及結算水表屬供水人產權,產權分界點另一側的供 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屬用水人產權。 (二)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 1、城市配水主干管由供水人依政府城市發展規劃及 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費用由供水方自行籌集,建成后 供水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2、從城市配水主干管至結算水表之間的供水管道及 附屬設施(含結算術表) ,由供水人組織建設、管理、維 護;首次建設工程費由用水人承擔。 3、結算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
10、施,設計方案 應符合國家標準,由用水人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建 設、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施工 時,應按經供水人同意的設計方案預留表箱或表井位置, 以保護水表安全,利于供水人安裝抄表、換表。 4、結算水表應設置在用水人用水范圍內,用水人有 責任進行保護,不得堆、壓、淹、埋。用水人發現結算水 表被損壞時,應及時通知供水人。 5、用水人在用水期間困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 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報批,并 由供水人施工,所需費用由用水人承擔,供水人依國家規 定計費。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供水人的權利: 1、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
11、質、 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2、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或因用水人責任不能履行 繳費的(如帳戶凍結、變更、未通知、存款不足等) ,供 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水費額千分之五的滯 納金。 3、發現用水人結算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 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時,供水人有權拒絕繼續供水。 4、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結算水表和供 水設施,經供水人通知一個月內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供水 人有權拆除其結算水表和供水設施。 5、因結算水表被占壓、損壞及非供水人責任等原因 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六個月最高月用 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 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
12、費。 (二) 、供水人的義務: 1、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 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 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 有計劃的檢修、維護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或降壓 的、應當提前 24 小時通知用水人。國發生自然災害或緊 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 快恢復正常供水。 2、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 24 小時晝夜受理用 水人的報修(指結算術表以外管道及附屬設施) 。遇到有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 入現場搶修。 3、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 前一個月通知用水
13、人。 4、對于用水人提出結算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應在 七個工作日內負責復核和才交驗。對于結算術表團自然損壞 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 用水人上三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 5、供水人按國家規定對貿易結算計量水表實行首次 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費用由供水人承擔。 6、供水人在接到用機關于開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改變用水性質、增減用水容量、更名過戶、暫?;蛲V褂?水、移動表位或遷移用水地址等申請后,應在七個工作日 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同意。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和義務 (一 、用水人權利: 1、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 供水。 2、
14、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結算術表復核和校驗。若 校驗確定結算水表不符合規范要求,校驗費由供水人承 擔;否則,校驗費用由用水方承擔。 3、有權向供水人就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 核。 4、有權就供水人行為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二) 、用水人的義務: 1、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清水費。 2、用水人新裝或增加用水容量的,應按國家規定繳 交有關規費。 3、保證結算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設置 符合國家標準。 4、保證結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如 遺失或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配合供水人抄驗結算 水表,協助做好結算水表及附屬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5、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
15、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 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防旁通管、消火栓) 。需試驗內 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 用水二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在 24,J、時內通知 供水人重新鉛封,并估算水量(費) 。 6、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轉供水。 7、開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改變用水性質、增減用 水容量、更名過戶、暫?;蛲V褂盟?,移動表位或遷移用 水地址等,均應事先向供水人辦理手續;交納有關費用。 8、用水人連續六個月用水量超過結算水表公稱流量 時,應當辦理增容(更換大口徑結算水表)手續。否則按 有關規定限量供水或由供水人根據用水人實際用水量更換 大口徑水表,以確保計量準確,
16、用水人按規定繳納有關費 用。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水表底度流量時,應當辦理減 容(更換小口徑結算水表)手續,否則按規定的底度流量 標準繳費,同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實際用水量更換小口 徑水表,以確保計量準確。當用水人申請恢復用水容量 時,供水人應予復裝原口徑水表,并不再征收相應規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 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因供水人責任造成多收費的;應當退還用戶,并 按多收費部分每日千分之五的金額補償損失。 3、因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 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
17、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他非供水人原因造成 的停水、水管爆裂或水質量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 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用水人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清水費的。除補交水費外,還應 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超過 交費日期兩個月,經催收仍不交納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 水;但應提前七日通知用水人。因欠費被中止供水的用水 人自復費之日起在半年內交齊欠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 當于 48 小時內恢復供水,逾期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 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 給供水人造成損
18、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 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 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 分之五的違約金。 4、用水人如擅自遷移、更動和操作供水人的結算水 表、表前閥門及其它供水設施,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全年最 高月用水量收取當月水費;若給供水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用水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期限為 10 年,從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滿三十日內,如雙方不提出異議,本合同 繼續有效。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雙方如需修改合同條款或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 商一致,簽訂
19、補充協議,補克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條 合同解除 (一) 、用水人由于各種原因停止用水,可單方解除合 同、但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供水人。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 、供水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應提 前十日書面通知用水人: 1、用水方將供水用于違法活動; 2、經供水方催告,用水方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 繳納水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雙方可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水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用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