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信用社銀行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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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信用社銀行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2頁).doc
1、信用社(銀行)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信用社(銀行)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為切實加強對全市農村信用社公有房屋的管理, 進一步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強化管理、規范運行、合理使用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中的公有房屋是指除辦公、營業用房、值班室、集體宿舍、伙房、車庫而外的住宿用房、出租房。第二條本著誰使用誰負擔、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一律實行公有房屋有償使用,水電費各戶自己承擔并按月繳納,沖減墊支費用。第三條住宅用房實行承租和購買兩種形式。 需購買的應報經辦公室審核并報主任辦公會研究批準同意, 按國家貨幣分房政策規定和要求售房,房款一次性繳清(房改方案由聯社統一制定下發)。需租住房屋
2、的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住協議, 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不低于 0.72 元標準收取租金,并實行先繳后租、定期繳納的辦法,不得拖欠。第四條凡對外出租的房屋,在保持房屋結構完整的前提下,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房協議,并按照當地的市場行情,房屋狀況,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和承租期限(承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按時足額收回租金。協議簽訂前報辦公室審核認可,協議簽訂后,報聯社辦公室、財計科、審計科各 1 份。原簽訂承租協議到期后,按本辦法執行。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五條對外出租的房屋必須考慮安全因素, 凡不利于信用社經營安全、人身安全、住房安全的一律不得出租。第六條房屋租金收入一律作為信
3、用社營業外收入,不得挪作他用。違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七條因工作調動,被調動人員如屬租房對象,應在調動工作后兩個月之內退還在原單位的住房,裝修費用自理,單位不予負擔。調入單位根據本人意愿并結合單位房源可能安排租房或集體宿舍。 如繼續在原單位租住, 由調出單位視房源情況確定續租與否, 如同意續租,調入單位只能安排其住集體宿舍。第八條基層社主任、副主任以及副主任級的審計員、輔導員等,如果享受過聯社政策分房或貨幣分房待遇的, 一般由所在單位安排單間宿舍,確因生活需要而繼續住成套住房的按第三條規定繳納租金;如果占有成套住房而長期不住的,自本辦法實施起兩個月內一律退出。否則加倍收取租金。第九條本辦法由聯社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第十條本辦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