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管理實操案例(共37篇)目錄一、日常篇 14篇二、裝修篇 10篇三、違規篇 3篇四、突發事件篇 2篇五、保安、公共秩序篇 4篇六、物業產權糾紛 4篇41一、日常篇1、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案例介紹:2000年月日上午,徐某去廠房上班,在通往廠房載貨電梯的臺階上走,因當天廠房三樓漏水正好滴在臺階上,由于天氣寒冷出現結冰。徐某走上臺階滑倒摔傷。醫院診斷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關節脫位。徐某摔傷當天,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派人員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事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沒有義務承擔,雙方各執已見,因次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
2、,白天行走,也應看到臺階上有結冰,并應當預見到滑冰的危險性,故應對摔傷的行為負主要責任。但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物業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起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接到廠房漏水報修通知后,理應及時修理,但未提供及時安排修理的有效證據,發現結冰后未及時清除或積極的防范措施,故對原告滑倒致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分析:一、被告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或者公
3、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進行維修。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有法定義務立即采取保護措施。第二:產生了損害原告生命健康權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被告物業管理單位有過錯。本案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應屬專業管理人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 二、原告有過錯,應對自身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原告對自己摔傷有明顯的過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廠房外側電梯系載貨電梯是該廠房內所有職工應知的,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樓梯,執意乘載貨電梯,主觀上存在故意。